1841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項目有那些?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列舉扣除的項目,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的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以及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對私立學校的捐贈等項。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外國人不適用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列舉扣除,惟外僑之中華民國配偶得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