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宅用地申請退稅之替代文件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宅用地土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如其原出售或重購之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遺失,准以原出售或重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替代買賣契約文件影本申請退稅。 撰稿單位:新化分處 一股 高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