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增值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免追繳原退稅款,但仍應管制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縣訊)臺南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上述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應向繼承人追繳。 撰稿單位:土地稅課二股 顏慧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