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不慎遺失統一發票,應儘速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於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未依規定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將受裁處罰鍰。
該局指出,最近轄內某甲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因無法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而遭裁處罰鍰;嗣於復查時檢具尋獲之原始憑證,該局乃作成免罰之復查決定。
該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雖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報備,惟如未取得與原應保存之憑證相當之證明,則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 1有關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之適用,應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至於所稱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係指:一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二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三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並經取具稽徵機關之證明者。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依規定保存憑證,如不慎遺失統一發票,即應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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