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人得依法院判決或和解代贈與人報繳贈與稅或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受贈人依據法院判決或和解,願代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可准由受贈人代為繳納。
該局表示,因受贈人持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得單方向地政機關申辦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惟於辦理移轉登記時,需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故准其代贈與人申報繳納贈與稅,俾利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當事人取具之法院確定判決,是否確屬贈與,稽徵機關原則上應予尊重,惟需視判決內容是否經法院調查而定,如判決理由書已載明雙方之攻擊防禦方法且主張之證據業經法院調查認定者,則法院認定之事實,除有其他事證外,應予尊重;如係認諾判決或對他造主張之事實為自認者,因被告認諾後,法院並不調查原告有無此項權利,即以認諾為基礎,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被告敗訴,又經他造自認之事實,主張事實之當事人就該事實無庸舉證,法院應據為認定事實及裁判之基礎,不必另行調查證據認定該自認之事實是否與真正之事實相符者,稽徵機關仍應本諸職權再調查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