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附設卡拉 OK伴唱設備仍應代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07/07/30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稅捐處表示:時下餐廳業者為招攬顧客,常在餐廳內附設卡拉OK、電視銀幕伴唱機,惟此類設備之娛樂功能與KTV毫無二致,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所以餐廳提供視聽設備給顧客使用,即使沒有額外收費,業者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代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