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不動產在未移轉登記前得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得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或退還其已納贈與稅款;但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者,應不准撤回贈與稅申報。
該局表示,所謂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並不會因雙方任意解除贈與契約或事後取回原贈與標的而改變。但贈與人如有法定之撤銷權,如民法第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第92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第412條受贈人不履行贈與附有負擔等,於取具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並據以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稅者,除有撤銷權之事實業經法院調查認定可據以退稅外,稽徵機關仍應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查明是否有撤銷權之事實,始准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