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公同共有人依上開法令規定,多數同意出售共有不動產予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因買賣雙方具二親等關係,且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載有「另有贈與稅」,則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仍應檢附非屬贈與財產證明或贈與稅繳清、免稅等證明。
該局更進一步表示,對於不同意出售者所應檢附之上開證明文件,准由同意出售者代為申辦,俾憑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