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2規定,主管機關於辦理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之分配結果,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另依據上開條例第62條前段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之土地。
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土地分配結果確定後死亡,惟尚未完成登記,其遺產土地仍應依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土地面積及死亡時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算遺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