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五年再轉繼承之財產,如因清償債務等因素於其死亡時已不存在,無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07/30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應不計入遺產總額。該局進一步表示,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其前提必須該筆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屬其所有,如該筆財產已因清償銀行借款,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不存在,無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