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以節省稅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換屋的民眾,如能善加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可為自己節省一筆可觀的土地增值稅。      所謂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指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於兩年內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時,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而且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能適用。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重購退稅後,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做其他用途時,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追繳原退還之稅款。所以,享受重購退稅的換屋族,不要忘了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做其他用途的限制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