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共通行之私有土地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由於土地所有權人往往不知道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或私設巷道可以申請減免,而喪失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減免申請要件者,記得在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如果過了期限再提出申請,僅能自次一年度才能享用,請土地所有權人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