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國外投資,經經濟部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報請經濟部准予備查,且國外投資總股權占該國外投資事業20%以上者,得於投資款匯出年度,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轄區內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按92年度匯出之國外投資總額20%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並列報投資損失;惟該公司係於92年度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准予備查函,國外投資總股權雖占該國外投資事業20%以上,但因93年度並非投資款匯出年度,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與前揭規定不符,遂予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公司如已依規定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應於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先由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項下充抵,在提列5年內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或投資損失發生經充抵後仍有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時,應將提列之損失準備或其餘額,轉作第5年度之收益處理。
該局呼籲,公司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或列報實際投資損失,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