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隨著海外投資盛行,民眾於理財時常涉及外匯買賣交易,至於買賣外匯利得是否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從事買賣外匯產生之匯兌收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所謂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故納稅義務人有買賣外匯利得,自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舉例說明,假設甲君95年3月間以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買入美金1百萬元,該筆存款再於95年7月間兌換3,200萬元,甲君有外匯利得200萬元,係屬財產交易利得,應併入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如有買賣外匯利得,要記得申報,漏報此項所得,一經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