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95年度綜合所得稅,無法提兌案件如屬各項扣款資料皆填寫正確,且於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日(96年5月31日)已存足存款者,則只需繳納本稅免加計遲延利息;如屬納稅義務人疏失導致無法提兌,則除本稅外,並應自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截止之次日起(96年6月1日),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以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綜合所得稅經提兌無著,請於收到所屬稽徵機關填發之繳款書時,儘速依限繳納,以免因逾期未繳,致須額外負擔自限繳期限屆滿次日起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