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納稅義務人陳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兒子22歲去(95)年6月份畢業於某大學,於今(96)年 5月份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並未將他列入扶養親屬,請問本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可不可以增列申報他為扶養親屬,扣除個人免稅額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而於年度中途畢業者,其扶養期間雖不滿一年,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因此,陳小姐應儘快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第2次申報,補提示95年度在學(例如:當年度繳費收據或畢業證書影本)及親屬關係證明等相關資料供查核,以免讓自己權利睡著了,惟受扶養親屬如有所得,亦應合併申報。倘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