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桃園縣林先生來電詢問:在何種情況下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顧慮納稅義務人實際困難,適應事實需要,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可達3年。

如公司因颱風災害損失致財務週轉困難,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若公司以景氣低迷、經營虧損、財務困難等為由,申請分期繳納營業稅,尚非屬稅捐稽徵法所稱之重大財產損失,則無法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