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抵繳如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數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者,可予受理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施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須經繼承人全體簽章同意,其目的在使抵稅實物得能順利辦妥繼承及移轉國有登記。如因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抵繳時,內政部76內地字第511182號函同意地政機關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抵稅土地之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如其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數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能順利辦理繼承及移轉國有登記時,雖未得全體繼承人同意,稽徵機關亦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