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繳納遺產稅時,就現金不足部分以繼承之土地或股票抵繳,如發生應退稅額情事,應就抵繳之實物先予退還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之繳納,本以現金為原則,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有關實物抵繳之例外規定,目的在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因此,以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若遺產稅經以現金及實物繳納後,如發生應退稅額情事,其應退之財產,應以抵繳當時因『現金』不足而抵繳之實物為優先。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謂『現金』範圍係以被繼承人遺留之現金或銀行存款為原則,從而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現金,如非因繼承而來,該部分繳納現金應優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