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抵減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如有變更用途,應注意那些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抵減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或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儀器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金額抵減該應補繳之稅款。但報廢係因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不可抗力災害而報廢之設備、技術或專供研究用儀器設備,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因情形特殊,不能於該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