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國外佣金,應保存證明文件,以免將遭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又給付對象係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之佣金,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近日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支付國外廠商佣金約4百餘萬元,惟未提示雙方簽訂合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且匯款回條所載之受款人為該營利事業外銷貨物之購買人,均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之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近佰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支付國外廠商佣金時,除應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外,尚應注意給付對象是否符合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