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按「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本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租賃所得,經該局桃園縣分局核定新臺幣(下同)17萬餘元,補徵應納稅額1萬餘元。○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土地借給哥哥蓋鐵皮屋作為廠房之用,雙方並無金錢往來及租賃關係。該局復查結果,系爭房屋供○○公司營業使用,原核定並無不合,予以維持原核定。
該局呼籲: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