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有限公司滯欠稅款累計達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以上,因其擅自歇業被經濟部命令解散及廢止公司登記而進入清算程序,但由於該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且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該局乃依公司法規定以法定清算人即全體股東為對象,報經財政部將渠等限制出境,而該公司股東們對他們並非負責人也被限制出境感到意外及不解,紛紛來電詢問。
該局指出,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欠繳稅捐達1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即可報經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前身為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稅營利業事業負責人出境。又依公司法規定,解散之公司應進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人為執行清算職務有代表公司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所以公司清算期間,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其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決議另外選任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故為確保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稽徵機關均會先行查明公司是否章程另有規定或有無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若有,則以規定或選任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若無,才會以全體股東或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因擅自歇業而被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之公司,仍應依法選任清算人辦理清算,並繳清欠稅,切勿置之不理,否則,身為公司股東或董事者均因欠稅未繳而有被限制出境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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