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憑證轉讓通報表之填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隨著信託業的蓬勃發展及私募基金的盛行,近來常有信託業者來電詢問「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轉讓通報表」填報之相關事宜。
該局說明,信託行為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1年度各信託財產目錄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為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施行,自95所得年度起,信託所得申報書新增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轉讓通報表,專供發行私募基金之信託業者填報其受益人私募基金受益憑證轉讓情形,非私募基金發行單位免填此表。
該局進一步表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轉讓通報表應依下列原則填寫:
1.凡年度中受益人有轉讓過戶私募基金受益憑證者,不論是私人間買賣移轉、向投信事業買回、贈與移轉、遺產分配等,信託行為受託人均應填報其轉讓情形。
2.同一「出讓人」出讓不同「受讓人」,及不同「轉讓日期」、「轉讓原因」、「成交單價」、「轉讓單位」均應分開項次填寫。
該局指出,受益人向信託業者申請『買回』私募基金受益憑證時,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轉讓通報表之「受讓人」欄位應填寫該私募基金信託扣繳單位,不得空白。部份信託業者誤以受益人『買回』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無「受讓人」,於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時誤將該欄位空白,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局呼籲信託業者,平時多注意法令之變動,填報信託所申報書時詳讀填寫說明,把握其填寫原則,即能順利無誤完成申報。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