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各種技能檢定考試,漸受社會各界重視與肯定,參加各種檢定考試之人數日益增加,但是相關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技能檢定考試,所收取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徵納雙方亦常有不同之看法。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財政部研析後,認為參加各種考試或技能檢定者,所支付之報名費、考試費,非屬消費行為,不宜負擔消費稅,所以於本(96)年7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釋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考試(含技能檢定),其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藉以解決此一爭議,並供各界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