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採合併總繳者,請檢視有無短漏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而依營業稅法規定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可以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呼籲經合併總繳之營業人,應自我檢視總分支機構之銷售額有無合計錯誤,如因一時疏忽致有短漏報銷售額,或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等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依規定免按短漏稅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