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三民區林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向某銀行貸款需提供國稅局核發之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做為財力證明,惟去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以先生為納稅義務人而自己列報為配偶,是否可以配偶之名義申請?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申請核發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申請人需為納稅義務人本人,若為配偶或扶養親屬申請時仍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該項申請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 二、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 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國稅局同時指出,本項作業為全國連線,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可檢附上述證明文件就近向各國稅局或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核發。【#733】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蔡 柔 聯絡電話:3228838轉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