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調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所得及財產資料,應檢附監護人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設籍高雄市陳姓女士詢問:申請單親家庭補助查詢未成年子女之所得及財產等資料,應檢附那些証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查調未成年子女資料須由法定代理人為之,依據民法第 1098 條規定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故除需檢附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及未成年子女戶口名簿正、影本及印章外,另需附載有監護人資料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或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等。 國稅局提醒民眾,因離婚、喪偶、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等因素之單親家庭,因獨立負擔家計,扶養未成年子女倍感艱辛,欲向社會福利相關單位申請各項生活補助及津貼,而至國稅局或所轄稽徵所查調所得及財產資料者, 尚應攜帶法定代理人資料,俾免徒勞往返。【#729】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郭惠娟 聯絡電話:5215258轉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