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子女就學需要遷移戶籍地址的,提醒您,原已適用自住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者,請勿舉家遷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台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符合條件者始可申請適用按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其地上房屋戶籍全部遷出,縱有居住事實,其住宅用地仍必須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目前正值暑假期間,父母為子女配合各校即將陸續開始辦理新生入學報到,已開始籌劃遷移戶籍事宜。該處特別提醒您,如為小孩學籍而必須遷移戶籍者,為節稅考量,儘量不要舉家遷移;若因其他原因已全戶遷出者,戶籍如果未能在9月22日前遷回並向該處重新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者,該土地將改按一般稅率千分之十累進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問題,請惠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436969或22585000轉144-146、148-149、152-154洽詢,稅捐處將會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