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用地至7月31日截止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用地之受理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受理機關為土地所在之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範圍為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不能建築區或非都市土地屬於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所稱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使用者。各鄉鎮市公所受理民眾申請後,將會同縣府農業局、地政、稅捐處等有關機關前往現場勘查,土地經核定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用地者,由各鄉鎮市公所編造清冊移送稅捐單位據以課徵田賦,因田賦已停徵,實質等於免稅。
民眾如有土地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用地」要件,而未課徵田賦者,請記得必須在7月31日以前向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一旦錯過只能再等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