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過的稅單收據記得要保存5年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偶有接到民眾詢問,為何曾經繳過的稅款,稅捐處又寄稅單催繳?究竟繳納稅款收據要保存多久,才不會造成往後稅捐稽徵機關催欠時引起爭議?      稅捐處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規定:「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欠稅之徵收期間為5年,為避免將來與稽徵機關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納稅義務人對於納稅收據應至少保存5年。      因此,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避免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及維護自身權益,請於繳納稅款後,妥善保管收據5年(不含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