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稅捐處表示,近來有多起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的案件,在接獲稅捐處的罰鍰繳款書後,才主張未接到監理機關通知車輛檢驗,亦未接獲車輛遭註銷牌照之通知,而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 該處指出,車輛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是監理機關依其職權所為的行政處分,假使納稅義務人對該註銷牌照之處分有疑義,應向監理機關提起申復,未撤銷前該行政處分仍屬有效。嗣後該車一旦被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就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追補稅款並處以罰鍰。 因此,稅捐處呼籲車主,應注意自己的車輛是否依限辦理定期檢驗,有無被註銷牌照等情形,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