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稅法規定以1處為限。惟如供成年直系親屬居住,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則不受1處之限制。
該處表示,夫妻均有住宅用地時,如夫之戶籍所在地已申請核准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另外妻以其名義登記之另1處住宅用地,若係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如成年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營業情形,其地價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受以1處為限之規定;但該2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面積總和,在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在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該處呼籲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擁有2處以上住宅時,只要符合上述自用住宅條件,且土地所有權人及成年直系親屬各在該處辦竣戶籍登記,請儘速向所轄分處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避免自己的權益受損。如果您想多瞭解有關此方面資料,可以撥電話23949211轉分機181、182向該處洽詢,也可以上網至該處網址http://www.tpctax.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