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林先生來電詢問,因弟弟往生,弟媳重度殘障,確由其供給生活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列報扶養弟媳並扣除其免稅額。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林先生之弟媳已滿20歲未滿60歲,亦非林先生之同胞兄弟、姊妹,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扶養親屬之規定,故林先生不可列報扶養其弟媳及扣除其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