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無償贈與財產予他人之情事,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否則被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將加處漏稅額1倍至2倍之罰鍰。 &該局表示:最近查核某一案件,受調查人甲君年紀大,財產鉅額減少,經電腦選案查核,進一步分析,其財產減少之原因,係94年底出售一家量販公司股份予一外商公司得款6,670萬餘元,及95年1月間出售2筆土地得款2,100餘萬元,惟利息所得未相對增加,有深入查核出售資金去向之必要,經函請甲君說明出售資產取得資金之去向,甲君回復稱均匯到國外作投資,依其提供之結匯單資料,發現有以同居人乙女士(共生有一子)名義匯至國外(受款人為國外法人)之情事,為了解其資金往來之實情,經報請財政部核准查核甲君二人之銀行帳戶資料,查得甲君出售財產共得款8,770餘萬元,其中2,500萬元以本人名義匯到國外,另於95年2月提出6,200萬元轉存乙女士定存,3個月到期解約存入乙女士帳戶後,隨即提出4,500萬元並以乙女士本人名義匯至國外,經再請甲君說明,其先主張係借用乙女士名義匯至國外作其本人之投資,惟因無法提供匯出國外之款項係作為甲君投資之相關證明,後才坦承匯入乙女士帳戶6,200萬元部分,確屬其贈與,惟申稱乙女士為其配偶,依規定應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該局依二人之戶籍資料詳予查對,發現乙女士戶籍登記為未婚,而甲君戶籍登記為已婚且配偶(妻)另有其人,二人在法律上並非配偶關係,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免課贈與稅規定之適用,該局乃依同法第四條規定,核定甲君95年贈與總額6,200萬元,贈與稅額2,100餘萬元,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局呼籲,若有無償贈與財產予他人時,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尚應依規定處以罰鍰,實得不償失。(台北市國稅局審查二科聯絡人:楊股長、電話:23113711-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