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而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
  該處表示:在辦理退還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時,須先查明有無欠稅,除未確定案件不得抵繳外,退稅款均應依規定先抵繳所欠稅款。抵繳後以欠稅數列印「退稅抵繳通知書」及「退稅抵繳證明書」,倘抵繳後尚有應退稅額則開立退稅支票一併寄交受退稅人。
  納稅人如有疑義,請向該處稅務管理課查明,電話:(089)231600轉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