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別忘了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您有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免徵地價稅之土地嗎?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記得在30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處申報,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土地稅法第54條於96年7月11日修正,增定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停車場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在原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並處以3倍的罰鍰。其中,民眾最容易疏忽的,就是自用住宅用地了,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所以,當您的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如將戶籍遷出或轉供營業、出租使用時,即不符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就應於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      臺中市稅捐處提醒您,當您的土地已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如有用途變更或不符規定時,請主動向稅捐處申報改課,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可能被處以3倍罰鍰,可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