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所得仍應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如有漏報,仍應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銷售偽造捐款收據之收入,其未經沒入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漏報系爭收入,經查屬實,除補稅外仍應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89年度漏報銷售偽造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縣大甲鎮鎮瀾宮(以下簡稱大甲鎮鎮瀾宮)捐款收據所得3,025,700元,經該局查獲,歸課綜合所得總額,並處罰鍰589,000元。甲君雖主張銷售偽造收據之所得,屬非法所得,稅法並無明文規定非法所得應申報課稅,惟依租稅公平及稅捐正義,甲君既有因偽造大甲鎮鎮瀾宮收據而向購買者按收據金額收取3.25%至5%之所得,並經坦承不諱,且買受人亦稱有向甲君購買偽造捐款收據之事實,依實質課稅原則,當然須合併申報綜合所得額,且既有漏報事實,經查獲依法即應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保障自己權益。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二科張斐雅電話:04-23051111轉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