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載明收訖租金應貼花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書不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印花稅票,但若在契約書上載明收取押金或租金,則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款金額貼4‰的印花稅票。

該處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應按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如漏貼或短貼,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並處以5至15倍罰鍰。目前國稅局每年會將載有收款明細的租賃契約書,通報稅捐處查核。據該處說明,如查後確有漏貼或短貼情事,即依規定予以補稅及裁處罰鍰。該處提醒民眾,儘速檢視手邊的租賃合約有無記載收取押金或租金並貼印花稅票,以免受處罰。

該處信義分處日前就收到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通報某王姓納稅人房屋租賃契約書的「房租收付款明細欄」上,記錄房東於每個月收到租金3萬元並簽章,一年共收款36萬元,但沒有貼用印花稅票。由於該契約具有代替銀錢收據的性質,房東應於每月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貼用印花稅票;因此,該房東被要求補繳印花稅1,440元並被處以7倍的罰鍰10,080元。

對於房屋租賃的租金或押金,該處建議以開立票據,例如支票、本票或匯票等方式來支付,並於契約或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號碼與金額,由於其非屬銀錢收據,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不過,如果是以電匯或劃撥入帳方式來支付押租金,則仍視同收到現金,依法就須貼印花稅票。

民眾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處電話:23949211分機361-365有專人服務,也可至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