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納稅義務人合於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
該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為9月22日,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該處及所轄玉里分處都有申請書供民眾填寫,申請時應檢附左列資料:
一、戶口名簿影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如供直系親屬設籍,再附設籍人戶口名簿影本。
二、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建物勘測成果圖;房屋如77年4月29日以前建完成而無上述資料,請附「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
三、其他:如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關係者,請填具「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申明書」。
民眾如符合規定,請如期向土地所在地稅捐處申請,以免權益受損;如需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請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