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發或檢舉獎金之課稅方式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張貼日:2007/08/14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張小姐問:個人取得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95年5月30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95年6月1日起個人取得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均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亦即由給付單位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扣取20﹪稅款,免併入所得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750】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品秀 聯絡電話:5337257轉6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