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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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96)年7月11日修正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扣繳稅額不得自綜合所得稅申報應納稅額中扣除。即上類利息所得改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之規定,且溯及本年1月1日起適用。 該局亦提醒扣繳單位,所得人為個人時,因上揭利息所得改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方式,是扣繳稅款無起扣標準2千元之適用,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改開具「分離課稅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749】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尤芬 聯絡電話:5874709轉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