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公積撥充資本時,請注意股東可扣抵稅額計入金額的計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甲公司來電洽詢,該公司準備將兩稅合一稅制實施以後提撥的法定公積撥充資本,過去減除的股東可扣抵稅額要用什麼標準轉回計入帳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兩稅合一稅制實施至今近十年,過去所提的法定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所保留的股東可扣抵稅額確屬可觀,營利事業若決議以法定公積或特別盈餘撥充資本,可在撥充資本日將相對的股東可扣抵稅額計入帳戶,以備分配予股東申報扣抵,其計算方式規定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中,採加權平均法辦理,公式如下: 撥充資本的金額×(撥充資本日該營利事業歷次提列法定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計算減除的可扣抵稅額餘額÷撥充資本日該營利事業歷次提列法定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餘額)。 國稅局呼籲,為方便日後計算可扣抵稅額迴轉金額,請保留每次提列法定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減除可扣抵稅額的記錄。【#745】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蔡雲蘭 聯絡電話:5874709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