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課徵,亦即按營業用稅率3%一半以1.5%課稅。
稅捐處指出,本年度房屋稅稅籍清查,工廠房屋亦列入應清查對象之一,在清查過程中發現有部分合法登記之工廠,房屋所有人因疏忽,並未向稅捐處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稅率,而平白喪失其應有的權益,所以該處特別提醒全縣納稅人,凡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尚屬有效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其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皆可提出申請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的規定。稅捐處說,所謂自有房屋,依工廠組織類型之不同,自有房屋須為公司、法人本身所有、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合夥或獨資)為限。
稅捐處特別提醒符合上述說明之業者,請儘速向該處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經調查核符規定者,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適用減半稅率,達到節稅目的。如有疑問歡迎利用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