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繳稅外,也可用即期支票繳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如不方便以現金繳稅時,可以持與繳款書(即稅單)總金額相同之即期支票,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其中支票受款人填寫「繳納稅款」或「限繳‧‧‧‧‧‧稅」字樣,並於支票背面填寫納稅義務人地址及電話。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以即期支票在開徵期限內繳納稅款,視為如期繳納;縱然該支票經交換通過後已逾繳納期限,亦無須繳納滯納金。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處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