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度中取得股利如何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現金股利或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時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指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兼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於計算當年度因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時,其計算之方法,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有「比例扣抵法」及「直接扣抵法」二種,兼營之營業人只要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不經申請就可以採用直接扣抵法。但一經採用「直接扣抵法」申報,三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往兼營營業人如果要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其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部分不得扣抵之稅額,必須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才可以,但從95年12月21日財政部新規定,以後可以不必申請就可以採用。雖依大法官會議解釋及財政部函釋規定,股利收入免課徵營業稅,但是為維護租稅公平,仍應依該辦法之計算公式併入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比例。依該局查核經驗,兼營營業人投資取得之股利收入,金額往往很大,而此部分進項不多,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似乎較有利,可考慮採用,以節省稅金。 該局提醒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年度中若有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之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不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取得時免列報為免稅銷售額而應於年度結束時列當年度最後一期並確實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以免被查獲受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邱美祝,聯絡電話:04-23051111轉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