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未上市股票其與讓與日公司淨值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轉讓持有未上市公司股權,其讓售價格應按讓售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如讓售價格顯較資產淨值偏低,除有其他客觀因素對讓售價格有影響外,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其轄區內有一納稅義務人以每股面值出售持有經簽證之未上市公司股票,係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惟查該公司於68年間購買土地成本約4百萬元,至讓售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已近億元,致上開股票成交價格顯低於讓售日之資產淨值,該局乃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補報,補徵贈與稅近2百萬元。 該局又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以贈與論課稅者,即不問當事人間是否有贈與意思表示之合致,均須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財產移轉時,應考量財產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上所規定之「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另於計算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之資產淨值時,對該公司轉投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因有公開市場之交易,須按收盤價格調整上市股票價格,再計算其資產淨值。如以顯著不相當代價出售,應依限補報贈與稅,以免受罰,維護自身權益。#【#763】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林旻靜 聯絡電話:5874709轉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