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黃先生來電詢問:本保險公司在高雄某一大型購物中心設一連絡處,對來逛街之遊客辦理招保、調查、收費等業務,是否屬對外營業行為?是否需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保險公司在各地設立之連絡處或通訊處,對外辦理招保、調查、收費等業務,是否有對外營業乙節,茲分別說明如後: 一、招保:如係對外洽勸投保,在未簽發保單以前,不能認係營業行為。如係簽發保單,則應視簽發處所及簽發人而定,如用通訊處或連絡處名義,而由通訊處或連絡處內工作人員簽發,自屬構成該通訊處或連絡處之營業行為;如由通訊處或連絡處工作人員持總公司簽發之保單轉發保戶,則屬總公司之營業行為。 二、調查:通訊處或連絡處所辦之調查工作,並非營業行為。 三、收費:通訊處或連絡處自行出據收取保費,並備帳簿登記,則屬該處之營業行為,如將總公司保費收據轉發仍屬總公司之營業行為。 國稅局又說,保險公司於各地設立之通訊處或連絡處倘有對外營業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需辦理營業登記,反之,則無需辦理營業登記。【#757】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郭美杏 聯絡電話:3317077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