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王先生問:可否委託其未滿18歲之子女代為申請查調當年度所得、財產資料?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滿7歲以上,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係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而代理人受領代理權,並不負擔任何義務,純屬獲益行為,且因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因此無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也就是說,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只要經合法授權,均可代理查調所得財產資料。 國稅局提醒大家,如要委託他人申辦查調所得財產資料,記得攜帶下列文件至各國稅局或所轄各稽徵所辦理:委任書或授權書、申請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即行發還)或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留存備查)及印章(或簽名)。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754】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薛如萍 聯絡電話:5874709轉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