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配偶一方死亡而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生存配偶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該被請求之部分,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局表示,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考慮到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所為之貢獻,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該請求權性質上為一債權請求權,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5年不行使而消滅。因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生存配偶如有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可多運用此一租稅優惠,而不要讓權益睡著。【#74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桂香 聯絡電話:7256600轉8494